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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核查标准通常为与被测砝码类型、标称值相同的砝码,在衡量过程中作为“未知”砝码。控制过程最好在衡量中用核查标准在其中作为未知砝码。例如:标称值为5、2、21的被测砝码,标称值为1的核查标准放人衡量序列中,以致被测砝码为5、2、211。对于公斤组砝码,在1.1.1、1列中,用两个参考标准校准,核查标准(参见2.5)的差值在两个标准砝码之间。
1.2核查标准的目的用于确保单独校准的良好性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,核查标准要有历史数据。核查标准的可接受的质量差值ms(通常为平均值)可从历史数据中计算,并且至少要进行(10~15)次的测量。用统计控制技术,任何新的校准得到的作证标准的值m要与可接受值相-致。基于t-统计的测量:t=Ima-manl(D.1.2-1)
其中:s为质量差值的n次历史数据的标准偏差,估计自由度v=n-1:n-2(m-msn)2(D.1.2-2)
校准过程的判定都在控制中,如果t≤自由度为v的学生t-分布的临界值上。
1.3临界值取决于自由度s,见表D.1中给出了置信水平在v=0.05的双边测试的临界值。如果自由度很大(>15),可以采用因子2来代替表中的临界值。如果在判定校准时,无法采用:测试控制,则需在出具校准结果之前要对结果进行调查和重新考核。这种测试对监视在测量过程中不规则或突变漂移,即包括标准砝码值的标准偏差两个或更多数量级的改变是很有效的。这对于标准偏差在1/2到1个数量级的改变,或逐步漂移不是很有效的。
1.4更新核查标准可接受的值是对核查标准数据的累积。可采用多种方法,然而应经常对数据漂移或改变进行记录和检查。
以上是砝码核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分析的详细介绍,望采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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